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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与质量,促进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使用政府及主管部门投资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二级核算单位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来源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造价的合理性和投资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学校基建处及被学校赋予有基建、修缮管理职能的其他部门和学院(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六条 当审计处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审计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章 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七条 审计处职责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定额标准、计费办法及学校有关管理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科学严谨地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二)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审计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行使审计监督权,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完整资料;

(三)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主要阶段或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以及工程造价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出具审核报告或转发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核报告;

(四)负责相关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委托管理工作,对其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审查复核,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八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职责

   (一)组织编制估算、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二)在项目完工、验收后,及时督促施工单位编报工程结算报告,并就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工程数量等组织初步审核,并签字认可后,报审计处审计;

   (三)督促施工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积极配合审计,认真落实审计意见整改;

   (四)保证工程项目审计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五)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财务部门职责

   (一)严格执行基建财务预算,按照批复的预算使用建设资金。

(二)按照施工合同、审计处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或转发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意见支付工程款。

(三)负责组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第三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十条 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和控制重点,审计处主要采用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形式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施工图,审核清单每个条目所包含的工作内容是否合理与完整,是否有漏项;

(二)对工程量的计算进行审核,防止工程量清单错漏;

(三)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审核每个清单项的综合单价是否有明显的错误,工程项目的暂定价是否按职能部门确认提供的暂定价计入,暂列金额的计取是否合理

(四)对工程措施费、主要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核,审核是否合理;

(五)其他有必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投标口径。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三)工程变更签证单、设备材料购货凭证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工程验收手续是否齐备。
   (四)工程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五)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六)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正确,审定实际工程造价金额。

(七)其它必要的工程造价审核的内容。

第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建设成本及其他事项的审计。

第十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阶段:勘察审计招投标文件的审查、参与设计方案的会审、设计概算的审计。

(二)交易阶段: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审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计,审查招投标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阶段: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变更、工程签证、新增综合单价、索赔费用审计。

(四)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进行现场考察,检查审计施工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一致相符,审计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五)竣工财务决算阶段:审计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建设成本及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投资估算在50万及以上(不含设备投资金额)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实行一编一审制。

(一)项目实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计处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二)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或受托编制单位依据审核意见出具正式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的时限

   (一)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需同步向审计处提供图纸等资料,以促进审核进程。

   (二)审计处在接到编制完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初稿后,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金额(M)大小,及时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限:

1.50万元≤M<200万元:5个工作日内;

2.200万元≤M <500万元:10个工作日内;

3.M≥500万元:15个工作日内。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各类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审计处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昆明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十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时限

   (一)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报送时限及要求按照《昆明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计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二)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提交审计处;审计处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5个工作日内提出补充资料意见书;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接到意见书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送审资料。审计处根据情况进行自审或委托审计。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投资规模金额(M)大小,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初稿完成时限:

   1.M<200万元:从接到工程完整送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

2.200万元≤M <500万元:从接到工程完整送审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3.M≥500万元:从接到工程完整送审资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或按规定须经政府部门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二审制。即由学校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初审后,再报送政府主管部门二审。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方式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按《昆明理工大学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不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在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支付时,审计处不对中间支付进行审批,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及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支付。

第二十三条 支付工程尾款时,财务部门依据结算审核报告、合同、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签署的意见支付。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争议的处理

(一)社会审计机构与施工单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需及时向审计处反映情况,审计处应提请项目实施管理部门及时牵头召开审计协调会。

 (二)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的送审项目,审计处暂不予审计,由送审部门补全资料后再进行审计。

  (三)对因故需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工程内容、提高建筑装修档次或因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较多,而导致结算报审金额超过合同价较大的工程项目,送审部门应按学校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条款完善相关手续,再报审。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社会审计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事项由审计处负责办理,委托审计产生的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做好审计档案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基建工程和修缮项目审计工作的暂行办法》昆理工大校基字[2004] 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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