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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12-18 点击数:

 

 

 

昆理工大校基字201411签发人:牛治亮

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印发

《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馆、中心及直属部门:

《昆明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理工大学

                           2014年10月7

 

昆明理工大学

基建修缮工程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及其相关设备材料和服务采购的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提高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基建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党委、行政和“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复建、迁建以及修缮翻新、装修装饰、改造、加固或拆除等工程)。学校未赋予有基建、修缮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学院,无论是使用科研经费还是使用部门业务办公经费或其它自筹经费,均要提交基建处(或学校另行赋予有修缮管理职能的部门),由其组织、履行招投标工作管理职责。

学校另行赋予有修缮管理职能的部门,在组织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时,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实施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基建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且必须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的;

(三)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的;

(四)单项合同估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0万)的。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实施单位的选定,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虽不在国家、省招投标规定范围内的,但金额较大并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按上述第三条执行。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基建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公告需同时发布在《中国招标与采购网》上和昆明理工大学校园网上。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三)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建处处务会议讨论提出,报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也可以不进行招标,而采取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的方式委托、发包,或者直接委托、直接发包: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与招标的前提

第七条 招标发包的项目,必须是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有方案(有图纸),并且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已经编制、经费已经落实。前期工作由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或意见的建(构)筑物、基础设施的使用(管理)部门、学院牵头,会同基建处、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处、实验室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共同完成包括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装修标准、投资规模(经费预算、资金落实)等工作及相应的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如项目建设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且报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或者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保证完善建设相关程序。

投资估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

投资估算在5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报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

投资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基建处负责人同意。

第八条 对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拦标价(或预算综合报价)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由审计处负责按程序组织编制工作。

造价咨询公司由审计处通过招标(或竞谈)方式选定。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每项招标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与竞争。招标、评标时要对投标者进行资质审查,评标应以方案可行性、企业诚信度、企业履约能力、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承诺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推荐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条 进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接受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与开评标。招标文件由基建处提请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并组织审议(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通过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发。重大或特殊的项目,还要事先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纪检监察室对招标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结果视报价情况报校党委(扩大)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认可(或备案)。

招标代理公司由基建处通过招标(或竞谈)方式选定。

在选择招标代理公司时,应事先约定该公司将来向中标(成交)单位收取服务费用的标准,并在其今后组织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向投标单位明示。

第十一条 采取学校组织招标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基建处具体组织招投标工作,校纪检监察室对招投标与开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标结果视报价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审批认可(或备案)。

(一)属于上述第五条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与采购网》和昆明理工大学校园网同时发布。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提请招标代理公司编制并组织审议(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通过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发。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公司按照程序及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代理公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学校委派的专家(或代表)组成。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二)属于上述第六条的项目,若需进行招标的项目(一般指投资额在5-10万元的),招标公告在昆明理工大学校园网发布;招标文件由招标部门自行编制并组织审议(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通过后由基建处负责人签发。开标评标工作由基建处按照程序及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派员组成。技术要求比较专业的复杂项目,也可由基建处从校内外有关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以及基建处委派的专家(或代表)组成。校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三)属于上述第六条的项目,其中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一般纳入零星基建或修缮范围,由零星基建或修缮单位实施。零星基建或修缮实施单位(包括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的选定,必须通过招标或者竞谈方式进行。若无法组织招标(竞谈),或者已经选定的零星基建或修缮单位承担不了,则由基建处通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讨论,报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采取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的方式委托、发包,或者直接委托、直接发包,并报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零星基建或修缮实施单位的选定(工程造价咨询公司除外),由基建处通过招标或者竞谈的方式进行。一般针对某个具体的基建工程项目来选定,也可以按年度建立零星基建或修缮单位库(3-5家),需要委托开展工程相关工作(如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招标代理等)时,基建处即从中抽选相应单位签署合同并组织实施。

零星基建或修缮实施单位若是按时间界限(如1年期)来选定的,则基建处视该单位的履约考核情况,报经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可以续签1-2次,每次1年,但合计年限最多不超过3年(含第1年),满3年后即须通过招标(竞谈)重新选定。

第十二条 对于需要通过招标或者竞谈方式确定中标(成交)单位的项目,若连续公告两次,申请单位不足三家,或者虽然有三家及以上申请单位参加,但投标(递价)后发生(发现)有效投标(递价)单位不足三家,以致竞争性缺失,则由招标代理公司或基建处出具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或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同意,改由采取市场考察、询价比选的方式委托、发包,或者直接委托、直接发包,并报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只限于需要公开招标并需要到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和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采取市场考场、询价比选的方式确定实施单位的,由基建处会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等部门组成考察(询价)小组或谈判(比选)小组,通过考察、询价、谈判、比选,确定成交单位,报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审批(备案)。

采取直接委托、直接发包的,由基建处通过召开处务会议集体讨论,提出实施单位名单,报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审批(备案)。

第五章 定标、备案

第十三条 定标、备案权限

评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的结果,按中标候选单位报价情况,分别报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确定中标单位。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可确定后,应分别在相应的媒体或学校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一)报学校党委会审议认可、确定的:

1、单项施工项目中标候选单位之一的报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各单项的中标候选单位之一的报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的;

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各单项的中标候选单位之一的报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的。

(二)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认可、确定的:

1、单项施工项目中标候选单位报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采购,各单项的中标候选单位报价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以下、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

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各单项的中标候选单位报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下、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

(三)报分管基建工作副校长认可、确定的:

1、单项施工项目中标候选单位报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各单项的中标候选单位报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项目代建、可研报告的编制、工程咨询与评估、勘察、设计、监理、检验与监测、测绘、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类服务采购,各单项的中标候选单位报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六章 合同的签署

第十四条 招标结束、中标单位确定后,基建处应当及时组织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洽商(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参加),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要在合同中予以落实,对其它需进一步澄清的条款,应要求中标单位以书面承诺的方式在合同正式签订前予以明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不利于学校的实质性内容的修改。

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还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工程建设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

合同签订后,视情况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章 纪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加强高校基建项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基建项目依法建设,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整个招投标工作过程,确保按程序操作。

第十六条 严禁不经招标(考察询价、谈判比选)或集体讨论而由个人私自确定实施单位。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

第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对参与学校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实施纪律监督。参加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保守秘密,廉洁自律。在招标活动中有违反法规纪律、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学校将严肃查处,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其它未尽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现行规定执行。若遇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有调整,则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昆明理工大学基建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昆理工大〔2000〕基字第023号)、《昆明理工大学关于基建投标单位的选定原则和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0316号)同时废止。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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