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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9-12-18 点击数:

根据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对公务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为适应新形势下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推进公务接待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中央《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云南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接待工作的原则是: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热情周到、简化礼仪、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条 学校接待工作的主要范围是中央、省部委及上级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兄弟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地、州、县(市)主要领导;与学校有密切联系,对学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外宾和合作单位。学校各职能部门对口相应接待与本部门工作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坚持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要求,按照“对等接待、归口接待、分级接待”和“谁主管、谁邀请、谁接待”的原则,落实各项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 学校层面的接待由校党委办公室或校办公室归口负责;部门、学院层面的接待由部门、学院负责。

第二章 公务接待分类
第五条 以下情况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办公室统一安排

接待:

(一)省部级、院士及上级部门领导视察、检查、巡视等;
 (二)兄弟院校及同级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带队来访;
 (三)学校组织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
 (四)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接待。
第六条 以下情况由校内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协调有关单位落实:
 (一)国(境)内外学校、单位代表团、特邀嘉宾来访;
 (二)上级业务部门来校专项工作检查、评估、验收等;
 (三)与学校有实质性合作的单位、个人来校业务洽谈;
 (四)校友、兄弟院校、业务单位来校学术访问交流;
 (五)校内各单位以学校名义主办、承办的会议、活动;
 (六)校内各单位必要的其他接待。

第三章  公务接待报批程序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或校办公室接到上级部门、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的来访信息后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请示,并按校领导指示,由办公室主管副主任或主任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八条  接待工作负责人根据来宾情况认真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完善相关报批程序。根据校领导批示,制定接待方案后及时反馈给来访单位。

第九条 重要接待、重大活动,由办公室请示校相关领导审定并主持召开协调会,确定接待计划。

第十条  对同时间、同地点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合并安排。

无公函的校级层面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四章 公务接待标准及规范

第十一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安排单间,其余人员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另添豪华设施和高档生活用品,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需由学校承担住宿费用的,要事前请示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限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且中餐不得饮酒。学校原则上只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安排宴请。不上高档菜品,不上高档酒水,不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接待用餐菜品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90元。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用餐原则上在校内安排。学校公务接待校内定点接待单位有:昆明理工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莲华校区教工餐厅、莲华校区颐园、新迎校区专家楼、呈贡校区后勤一号楼、民族大学国际学术交流中心(呈贡)。因食宿数量条件限制无法安排在校内的,经校分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校外,但不得超过在校内安排的标准。在非定点接待场所产生的发票必须背书(包括时间、接待对象、批准领导、参与人等信息)。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安排食宿的,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精减接待公务用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由学校负责接待的大型活动,检查评估等重要客人相关部门应提前向校办公室报用车计划,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由校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不到机场、车站迎送,不张贴悬挂欢迎标语,特殊情况须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各院、部、中心、处、委、室、馆在对外业务交往中,确因工作需要由学校出面接待的应事先提出计划和预算告知办公室,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确需校领导出席或参与的,由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并按有关礼仪进行接待。

第十六条 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将归口党委、行政、外事三方面报批管理:党群部门归口由党委办公室审核,行政部门归口由校办公室审核,外事接待归口由外事处审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归口报批、分级审核规定,切实增强公务接待工作的可追溯性。牵头接待部门应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接待前归口报批,如实填写信息(包括来访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陪同人员、联系人等);接待过程中以上信息若有调整,联系人应及时与归口部门负责人对接;接待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将信息更新后的《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交到归口部门建立台账,予以归档。

第五章  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七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学校领导要求及来宾需求,掌握接待工作规律做到规范、廉洁、高效。

第十八条 接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做出决定和承诺。未经批准私自安排接待所产生的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接待范围,不得将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相关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接待水平,熟悉学校校史校情,了解地方风俗习惯,并掌握接待服务和礼仪知识。细心服务,不断提高接待水平,在接待工作中保持整洁大方的精神风貌,维护好学校的形象。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渠道。各部门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承担,分开记账。学校层面的公务接待费用纳入校级“三公”经费管理,执行相关规定,根据刚性预算专款专用,按年度核拨、统计、公示。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经费开支按期报财务处汇总,并请学校“三公”经费领导小组审核,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涉外(含港澳台)接待,归口外事处负责安排,接待经费从外事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公务接待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开展公务接待。校、院(部)、 处级党政负责人,或负责钱物、基建项目、人事、职称、学生招生分配权的职能部门以及执纪执法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准接受被执行公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校内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不许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不准参加任何组织在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举办的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用公款到以上场所安排娱乐活动或举办庆祝联谊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和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廉洁自律,遵守上述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由学校各部门(学院)自主完成的公务接待,也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并完善相关手续和程序,严格痕迹管理,留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办公室和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附件:昆明理工大学公务接待审批登记表

 

昆明理工大学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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